离职协议约定款项已结清,又告公司要绩效奖66万,法院:视为放弃!

日期:2023-02-17 11:18:19 作者:fuli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王半泽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存在明显免除公司责任、排除王半泽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即使无法被认定为无效,考虑到《协议书》签订的情形及直接导致其损失人民币70余万元的后果,该《协议书》的签订亦符合显失公平之情形,其有权请求撤销。

二审判决:就算是存在未结款项,签订协议的行为亦可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双方已经签订《协议书》的前提下,王半泽主张业务绩效提奖及浮动岗位津贴有无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半泽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甲方(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乙方(王半泽)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诉等)。现王半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存在胁迫等致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

至于王半泽所主张的该协议直接导致其损失70余万元的后果故而存在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情形,鉴于王半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署协议时应当知晓双方之间已结及未结款项情况以及签署该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即便确实存在王半泽所主张的未结款项,王半泽签订协议的行为亦可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现王半泽以此为由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沪01民终1227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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