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镇)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行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制度对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及基层社会治理起到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区物业主管部门对街(镇)、街(镇)对社区的分级考核体系,确保工作高效有序推动,力争辖区第一年实现覆盖率20%、第二年覆盖率40%、第三年覆盖率80%、第四年覆盖率90%、第五年实现全覆盖。
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镇)可根据辖区情况、小区实际,分步骤、分别推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统一代理记账,一个小区推行一项的,按一半的完成情况计入小区覆盖率。
(三)对于拒不配合的业主委员会,街(镇)、社区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对应小区的全体业主。对于拒不配合的物业服务企业,属地街(镇)要会同区建设(与交通)局加强督促,通过责令整改、约谈、信用减分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配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如有发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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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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