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客观事实的确认是怎么样的
1、股权资本明显不够。
2、公司股东与企业中间人格品质相对高度混在一起。
(1)公司股东与企业中间在资金或资产界限等方面的搞混不区分。
(2)公司股东与企业中间在财务等方面的搞混不区分。
(3)公司股东与企业中间在业务方面的搞混不区分。
(4)公司股东与企业中间在机构等方面的搞混不区分。
(5)公司股东与企业中间在人员等方面的搞混不区分、关联公司间的执行董事、主管和其它高管人员交叉任职太多过滥。
(6)子公司行政机关深陷偏瘫情况,总公司立即控制分公司决策主题活动。
(7)其他一些方面人格混同。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章程,依规行使股东权利,不可滥用股东权利危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不可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自然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乱用法定代表人单独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逃债,严重影响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需对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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